亲子关系的争端包含两种体系,一种是在婚姻关系中,亲子关系形成及清灭途径:另一种是非婚姻关系中,子女与生父的法律上亲子关系的形成以及消灭途径。前者是由于婚姻关系面产生的亲子关系的确立,以及婚生子女地位的形成,根据学理上的分类,胎儿dna鉴定关系争端包括以下几种。
一、因婚生推定产生的争端
父亲与子女的胎儿dna鉴定,不如母亲与子女关系的依分娩的自然事实确定那么明了,并且从怀胎到生产有九个月的间隔,即使是现在,如果不通过胎儿dna鉴定技术,难以确定生父,在婚姻有续关系当中,妻子与他人通奸现象并非罕见,若当妻子与他人通奸怀胎所生的子女,与真实的亲子关系并不相符,此时否定亲子关系。
二、因认领产生的争端
若未婚先孕,或者未达到婚姻的法定条件非婚生子,则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要由生父主动认领或是生父实际抚育才能成立。当然,当认领而产生的亲子关系与实际情况不符合时,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认领无效之诉讼。
三、因准正产生的争端
即非婚生子女因生父与生母结婚而视为婚生子女,因此若胎儿dna鉴定发现与父亲之间并无血缘关系。该子女,父亲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亲子关系不存在。
四、因认领请求产生的争端
事实上的非婚生子女为了自己的利益,请求生父认领而遭到拒绝时面产生的争端,由非婚生子女或者其母亲或其诉论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婚生子女与生父在法律上的胎儿dna鉴定亲子关系。
一般亲子之间的血缘美系,以生父与子女之间才有意义,因为母子之间的亲子关系,通过分娩的事实清楚,就没有进行胎儿dna鉴定的必要。但因为医院报错婴儿,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生母和子女之间,有时也有胎儿dna鉴定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