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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费用」DNA亲子鉴定中需要注意的六点

发布时间:2020-08-20

  「亲子鉴定费用」DNA亲子鉴定中需要注意的六点

  刑事诉讼中,DNA鉴定在确认被害人身份、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犯罪现场或被害人的客观联系、鉴别真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案件中没有DNA鉴定时,要思考是否应当没有;当案件中有DNA鉴定时,应从检材的提取、保管、送检、检验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逻辑性等方面入手,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避免唯结果论的倾向。审查DNA鉴定,需要补强自己的专业知识储备,既知己知彼,又细致认真,再辅之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证据灭失后无从下手,也避免错案的发生和真凶的放纵。

「亲子鉴定费用」DNA亲子鉴定中需要注意的六点

  一、DNA鉴定中需要注意的六点

  实践中,审查DNA鉴定发现的问题一般有,应当提取的检材没有提取、提取检材的方法不适当、应当鉴定的检材没有鉴定、需要补充鉴定时检材灭失、DNA检材编号重复、DNA图谱中STR分型数据统计错误、论证分析意见与鉴定结论矛盾、DNA鉴定整体逻辑混乱、对DNA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集体失明”等。

  (一)应当提取的检材没有提取

  如某入室抢劫案,案卷中没有DNA鉴定,审查现场勘查笔录中“尸体衣服上的血迹”(引号中的内容系公安机关标注)照片发现,被害人左手、右手均握有头发,左手头发短、右手头发长,分析认为是被害人反抗过程中所留。进一步审查诉讼文书卷中两名被告人被抓获后的首张照片,发现二人均留有头发。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核实,被害人手中的头发是否提取并做鉴定。退补的意义有三,一是可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现场的关联,二是可能证明犯罪现场发生了打斗,三是提示公安机关,以后办案中不能遗漏如此明显、重要的证据。

  (二)提取检材的方法不适当

  如某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在案发半年后勘查一杀人分尸室内现场,于墙壁、桌脚等处发现七处干涸疑似血迹,均提取作DNA鉴定,仅其中一处检出被害人DNA。分析认为,对年久干涸的疑似血迹,用普通的棉签擦拭法提取已显不足,必要时,可在固定证据后,用刀片将疑似血迹残留刮取后送检鉴定。

  (三)需要补充鉴定时检材灭失

  如某抢劫案,被告人到案后,供称其穿的黑色秋衣、黑色秋裤、黑色内裤系从被害人处抢来之物,其余衣服和鞋子系自己的。公安机关扣押了衣服和1双运动鞋。经长期照顾被害人起居的亲属辨认,秋衣、秋裤、内裤系被害人所有。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拟对衣服和运动鞋补充作DNA鉴定,一是从客观上查明衣物的归属,二是检验被告人衣物上是否留存有被害人血迹,但上述物证已灭失。

  (四)DNA图谱中STR分型数据统计错误

  如某强奸案,DNA鉴定结论部分认为,被害人内裤上提取的检材与被告人血液检材有15个基因座数据检测结果相同,审查STR图谱发现,只有13个基因座数据相同,鉴定机关解释为STR分型数据统计错误。

  (五)论证分析意见与鉴定结论矛盾

  如某绑架案,对被告人驾驶过的车辆进行DNA鉴定,论证分析部分显示,检材“越野车方向盘拭子”上未检测出DNA分型,鉴定结论却是,送检的“越野车方向盘拭子”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被告人,支持该生物检材为被告人所留,出现论证分析部分与结论部分矛盾的情况。

  (六)对DNA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集体失明”

  存在问题的DNA鉴定意见,经过侦查人员、批捕人员、案审人员、审查起诉人员、辩护人员、审判人员的手,竟无一人发现问题,此谓“集体失明”。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的办案人员发现证据的能力不足、审查证据的能力不足、办案的责任心有待提高;二是有的办案人员错误地认为DNA鉴定出自技术部门专业人员之手,不会发生错误,对DNA鉴定的审查不认真、不细致,所谓“尽信书不如无书”就是这个道理;三是有的办案人员认为DNA鉴定过于专业难懂,不愿意抽出时间和精力学习掌握DNA的基本知识和审查判断方法,只片面地关注DNA鉴定的结论,不能全面审查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四是有的办案人员发现了DNA鉴定中出现的文字、数字、逻辑等错误,却不以为然,认为是案件的“细枝末节”,没有依法予以纠正等。

  二、DNA鉴定的审查方法

  审查DNA鉴定,是一项主动工作而不是被动工作。被动工作,大概是指,侦查机关提供了DNA鉴定,就按部就班进行审查,不提供DNA鉴定,就“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可以不进行DNA的审查。主动工作,大概是指,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全面审视DNA证据。

  方法一:鸟瞰

  DNA鉴定不是单一的、孤立的证据,是证据体系中的一部分。审查DNA鉴定,应站在雄鹰俯视大地的角度,既思考全局,也思考全域,在运用犯罪现场重建的方法推演犯罪过程当中对DNA鉴定进行检视。例如,推演行为人进出现场的路线、渐次展开的活动、使用的工具、接触或破坏的物品、形成的痕迹、遗留的物品、行为人自身是否受伤或粘附有死者血迹及其他物质、如何离开现场、可能于何处停留、是否更换了衣物、可能如何处理相关物证、上述路线是否有监控等视频证据、何处可能提取到DNA、是否已经提取、是否经过了鉴定、检材保存在何处等。

  方法二:角色

  公诉工作中对DNA鉴定进行审查,不能局限于公诉人的角色,要既是公诉人,又是侦查员、鉴定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法官等多种角色。从不同的角色定位出发审视DNA鉴定,思考视角是不同的。从侦查员的角色出发,会发现获取证据、侦破案件的来龙去脉,继而思考,是否还有可以补强的地方;从辩护人的角色出发,会认真检视目前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之处;从法官的角色出发,更多了一份中立、一份担当;从鉴定人的角色出发,会从专业角度思考,此鉴定是否存在问题;从嫌疑人的角色出发,会思考,何处可能留下了痕迹。

  方法三:技术

  一是DNA发现技术。要掌握一些利用辅助光源和增强显示试剂发现潜在证据的勘查鉴证知识。现场勘查中,侦查员应尽可能的利用技术手段做好生物物质的推定测试和物理痕迹的增强显现工作,以全面获取潜在证据,如利用人体血液所特有的与某化学试剂发生氧化反应呈现特殊颜色的特性,在不破坏DNA的情况下,对人眼不能识别的潜在血液进行检测、提取,现场勘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紫外光源等鉴证科学光源和生物增强显示试剂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以全面获取精斑、体液等生物性痕迹证据及隐性物理痕迹证据,避免疏漏。当案件证据存在疏漏的时候,退补过程中就可以和侦查人员、技术人员探讨是否可以利用以上方法,寻求补强证据上的突破。二是DNA提取技术。随着时间的发展,技术是不断进步的,过去做不到的,现在已经可以做到。例如,《刑事技术》2016年第1期刊登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凃政等人撰写的《一种焚烧骨骼的DNA提取方法》,于被焚烧的骨骼中成功提取了DNA。

  方法四:程序

  程序的合法性十分重要,比如,检材要有合法的来源,扣押、提取的手续务必完善,两个规定出台以来,检材来源发生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少。容易忽视的问题是检材的转递手续,比如,公安机关以《起诉意见书》替代《随案移送清单》,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8条“对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和物证的同时,应当附带两份《随案移送清单》,列明物证名称、特征,实践中,有以《起诉意见书》替代《随案移送清单》的现象,留下了证据灭失的隐患。

  方法五:资质

  资质有两种,一是鉴定机关的资质,二是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机关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隶属公安部门的鉴定机关,对这种机关出具的DNA鉴定,鉴定意见后面要附该机关的资质和鉴定人资质的相关书证,没有就要补强。另一种是在司法部门注册的社会性的鉴定机关,这种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其资质和从业范围在司法部门的网站上可以查到。资质的审查,是要防止无鉴定资质和超鉴定范围出具鉴定意见的现象发生。

  方法六:逻辑

  DNA鉴定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DNA鉴定就是无从质疑,公诉人对DNA鉴定的审查,不能只重结果,不看结论。比如时间逻辑,鉴定时间不能早于提取时间。比如因果逻辑,检材上未检出DNA,结论上就不能作肯定性描述。

  方法七:怀疑

  也称作肯定中的否定。如某强奸案,行为人作案后,把从别处捡来的避孕套扔在犯罪现场,嫁祸他人,对这种DNA鉴定进行审查,就要审视,是否对避孕套的里面、外面检材都进行了比对鉴定。DNA鉴定从检材的收集、保管、送检、分析到出具鉴定意见乃至鉴定文书的打印核对,每一个环节都由人操作完成,都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必须认真审查判断。

  本文内容来源:国家公诉公众号,作者尚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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